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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上诉状的重要性
作者:浙江婺博律师事务 来源:www.jhls888.com 发布时间:2017-07-27 浏览量:

之前说过,一篇好的是起诉状或者上诉状,能够帮助当事人事半功倍,一篇语言混乱,逻辑不清的的起诉状或者上诉状,不但解决不了问题,重则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风险,轻则事倍功半。

但什么样的起诉状或者上诉状是可以算的上好的呢?我们认为,按照难易程度应当有以下几个基本标准:

一、符合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基本格式(这个基本上高中生都知道)

二、文理清楚,基本逻辑清晰,表达精准,不产生明显歧义。

三、说理言法逻辑清楚,没有明显漏洞。

四、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伏笔,以防今后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男女共同财产引起的纠纷的二审,我方一审败诉,现为上诉方,该案最终由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笔者认为,二审胜诉很大的一笔功劳在于上诉状言情说理比较到位,给二审法官第一印象较好,现将该上诉状附上,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上诉人:陈xx,女,汉族,19XX92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兰溪市XX街道XX1XXX单元 XXX室,身份证号:330781199009XXXXXX

被上诉人:张XX,女,汉族,196X82X日出生,住兰溪市XX街道XXXXXX号,身份证号码:330719196XXXXX35XX,联系电话:150882XXXXX

被上诉人:林X,男,汉族,19891X2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兰溪市XX街道XXXX号,身份证号码:3307811989112XXXXX,联系电话:130958XXXXX 

上诉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2016)浙07XX民初4XXX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市人民法院(20XX)浙0XXX民初4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上诉人张XX向上诉人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即向原告支付第三人林X拖欠原告的借款9万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至还清欠款日止。(从2015613日暂计到2016613日,按照4.75年息计为4275元)

二、涉诉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未按照证据规则认定事实:在一审中,我方提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一审第三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一审被告及第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扣留的18万元系共有财产,法官仅凭双方在法庭的陈诉,不顾一审被告与一审第三人系母子关系的实际情况,也不顾双方陈诉与之前开庭陈诉完全不一致的事实,仅凭双方一唱一和的双簧就认定18万元系家庭共有财产,明显违背了法定证据规则。

我方提供的证据有:

1、其中有生效判决书一份,其中有林X在判决书陈诉:"我开办咖啡馆,父亲为我出资26万(父母早已离异)......后我母亲以帮我取保候审为由取走了该21万元,当时我也是同意的,但是后来办理取保候审不成。按理,我应当将这其中的7万元现还给陈XX,但是我母亲不同意......",同时,该判决书中记录,被上诉人张XX开庭时自认收到过其中的18万元。

从以上信息中很明确的传达了几个法律事实:

第一:林X父母早已离婚,其父母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系单独的法律主体,林X开办咖啡馆部分资金系林X父亲出资赞助林X的, 因此,从该资金的出处来说,并非来自被上诉人张XX的家庭财产,即使该笔款项不是林X父亲出资,从林X的表述来看,其也不认可该资金系母亲出资;

第二:“我母亲以帮我取保候审为由取走了该21万元”,由此可见,林X与其母亲双方实际上系一种保管关系或者系一种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关系,并非如两位被上诉人所述的共有关系。一审判决不顾客观证据,仅凭当事人在法庭上单方陈诉就认为“财产可以由两个公民共有,家庭财产亦可以共有”明显没有按照证据认定事实。

第三:林X的表述中还说到“办理取保候审不成。按理,我应当将这其中的7万元现还给陈XX,但是我母亲不同意”这说明林X并无意将以上款项与母亲共有,只是因为当时其本人在监狱关押,自己没有办法取回该款项归还给上诉人。

第四:被上诉人在之前开庭的过程中承认收到了其中的18万元,也承认这部分钱系其用于帮助林X办理取保候审,这也说明其与林X之间并无财产共有关系,只是因为林X在监狱中,其代为保管该资金并用其中一部分帮助林X办理取保候审而已。

2、上诉方还提供了第二份录音证据,系上诉人让林X去起诉其母亲讨其母亲代为保管的资金用于归还拖欠上诉人的欠款,双方在电话中上诉人问到:那你会不会去告你妈妈?我找律师”林X说:“你讲呢,你这人蛮蠢的,那你会不会去告你妈妈?”上诉人说到:你不告的话,那就我去告了。”此处,上诉人为什么认为林X有权去问她母亲回这笔钱,如前所述,证据已经证明了这笔钱一审被告只是代为保管该资金并用其中一部分帮助林X办理取保候审而已。林X一旦出狱,其母亲就有义务返还,林X也应当问其母亲将该笔资金取回用于还款。从法律上讲,林X出狱时起,林X就应当向其母亲要回欠款归还上诉人的欠款,林X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债权人代位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在电话录音中,林X只是表示被上诉人张XX系其母亲,所以其不会去起诉她,而不是表述说张xx并不欠其钱,这种细节也印证了一审第三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二、一审判决书遗漏重大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事实上有二,但一审判决书无一说明和阐述:

118万元究竟属于林X财产,还是原本就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2、如果系林X个人财产,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林X有没有权利放弃这部分财产或者无偿的将这部分财产与他人共有?

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上诉状之前已经有所陈诉,对第二个争议焦点,相信二审法院会正确判断。

三、一审判决结果违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助长恶意诉讼风气。

本案来龙去脉非常明显:一审被告明知儿子尚有债务在外,对儿子提出的用自己的财产归还欠款的合理要求不但置之不理,反而以上诉人暂时出具的欠条起诉上诉人,上诉第三人败诉后因为知晓一审人财产一直被其母亲扣留无法归还欠款,并且该财产在第三人出狱后,其也未向其母亲索要,所以要求一审第三人起诉其母亲要回财产用于归还债务,被第三人拒绝后,上诉人无奈提出代位诉讼,在代位诉讼过程中,儿子决定站在母亲一边袒护母亲,在法庭上做了虚假陈诉。再则,上诉人之起诉目的也并不在于打算问一审被告要钱,而只是希望通过互负债务依法抵消的方式化解矛盾。此时法院本只需一纸支持原告的诉求的判决即可将事态就此结束,但一审判决书中未按证据规则查明事实,作出显然不符合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判决,不但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诉累,理当撤销。

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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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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