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接受讯问,有几项权利和程序应当记住。它们不是用来与办案人员对抗,而是为了保证讯问依法进行,避免笔录与本人真实意思不一致。

第一,不得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二,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对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是否与案件有关,要结合讯问内容判断,不能把这项权利理解为可以任意拒绝讯问。

第三,签字前认真核对笔录。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要求补充、改正;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宣读。没有核对清楚,不要轻易确认“以上笔录与我所说一致”。

第四,传唤、拘传有法定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并且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通过连续传唤、拘传变相拘禁,也应当保障饮食和必要休息。

第五,拘留应当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还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第六,可以依法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押期间提出委托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转达,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

第七,遇到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情形,应当尽量记清人员、时间、地点和方式,及时告诉辩护律师,并可以向检察机关或者监管机关反映;有伤情的,应当及时要求检查、治疗并保留能够核实的记录。

讯问阶段最重要的不是背口号,而是听清问题、如实表达、认真核对笔录,并在需要时及时取得律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