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第一次面对公安机关询问或者讯问,紧张是很正常的。真正需要把握的,不是“得罪谁”或者一味迎合,而是尊重程序、如实表达,同时知道自己的权利边界。
如果是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应当先听清问题,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如实回答;不清楚、不记得的,可以明确说明,不能猜测,更不要因为紧张而顺着问题作不真实的确认。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
笔录是以后审查案件的重要材料。签字前要逐页核对,发现遗漏、用词不准确或者意思被改变,应当要求补充、改正。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要求办案人员宣读。没有核对清楚,不要轻易确认“以上笔录与我所说一致”。
刑事拘留也不是所有案件一律三十日或者三十七日。一般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特殊延长期限和重大嫌疑分子的延长期限并不相同;检察院还要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以后,侦查羁押也有法定期限和延长条件,不存在可以无限期羁押侦查的说法。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同样有明确的适用条件、期限和应当遵守的规定。监视居住不等于可以随意实施没有期限的二十四小时控制,办案机关采取和执行强制措施都应当有法律依据。
冷静配合依法进行的调查,与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矛盾。遇到听不明白的程序、强制措施或者笔录问题,可以及时提出,也可以依法委托辩护律师提供帮助。态度不应成为取代事实和证据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