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辩护词不可轻视 |
| 最后更新:2012-09-26 11:06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 次 |
金华律师朱建忠:未经许可,不得转摘 今天谈一点感受:在刑事案件中,辩护词是律师工作的结晶,有的律师不喜欢写辩护词,有的写了辩护词就照词读,我认为,两种方式都有所不足,我们更应当针对不同的案子来考虑是否要提前写好辩护词,以及是否要提前将辩护词提交法庭。 以下情形我认为应当提前写好辩护词: 一、案子事实非常清楚,只在法律应用和处罚量刑上有异议 二、案件事实不清,但所有证据固定,无变数,或者庭审过程完全可以预料 以下情况我认为应当慎重考虑是否要提前提交辩护词: 一、案件事实不清,部分证据在法庭上可能有变数 二、涉案人员众多,口供不一。 另外,辩护词中一定要提前归纳好争议焦点,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一定必须要争锋相对,绝对要避免被公诉人说A问题的时候你说B问题,或者你提出A问题后,被公诉人逃避到B问题去,最后整个庭审抓不住焦点,变成糊里糊涂的一场辩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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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律师网(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由金华律师朱建忠创办,朱建忠个人简介: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华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过程中办理社会广泛关注案例如金华行长被杀案、万家购物传销案、前仓土地纠纷案、928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特大电信积分盗窃案、金华校园组织卖淫案,杨XX连环抢劫案,X小刚特大贩毒案,90少年制毒贩毒案等等,其中不乏成功案例。在办理大量民商刑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报社、广播及其他媒体的法律评析,为促进法治建设贡献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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