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发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 | 
| 最后更新:2017-12-12 10:58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 点击: 次 | 
| 
 2004年,司法部发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在这个规定下,刑事律师会见正在监狱服刑的在押罪犯并不顺利,全国各地甚至出现多起阻扰律师正常会见的情况。2017年,时隔13年之后,司法部发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希望能保障律师的正常会见。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三)代理调解、仲裁;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第五条  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提前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翻译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参加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不批准参加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理由。 随同律师参加会见的翻译人员,应当持监狱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见。 第八条  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第九条  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两名律师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第十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的作息时间。监狱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职责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 第十一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 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 第十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监狱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递违禁物品; (二)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四)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监狱发现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过程中有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警告并责令改正。警告无效的,应当中止会见。监狱可以向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通报。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4年3月19日印发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司发通〔2004〕31号)同时废止。 | 
| 
 
 | 
 金华律师网(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由金华律师朱建忠创办,朱建忠个人简介: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华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过程中办理社会广泛关注案例如金华行长被杀案、万家购物传销案、前仓土地纠纷案、928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特大电信积分盗窃案、金华校园组织卖淫案,杨XX连环抢劫案,X小刚特大贩毒案,90少年制毒贩毒案等等,其中不乏成功案例。在办理大量民商刑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报社、广播及其他媒体的法律评析,为促进法治建设贡献微薄之力。
   金华律师网(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由金华律师朱建忠创办,朱建忠个人简介: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华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过程中办理社会广泛关注案例如金华行长被杀案、万家购物传销案、前仓土地纠纷案、928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特大电信积分盗窃案、金华校园组织卖淫案,杨XX连环抢劫案,X小刚特大贩毒案,90少年制毒贩毒案等等,其中不乏成功案例。在办理大量民商刑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报社、广播及其他媒体的法律评析,为促进法治建设贡献微薄之力。
  【团队】饶某帮助信息网
  【团队】饶某帮助信息网
 【团队】计某掩饰隐瞒犯
  【团队】计某掩饰隐瞒犯
 【团队】葛某销售假冒注
  【团队】葛某销售假冒注
 【团队】姜某帮信罪:缓
  【团队】姜某帮信罪:缓
 【团队案例】张某帮信罪
  【团队案例】张某帮信罪
 【团队案例】王某诈骗罪
  【团队案例】王某诈骗罪
 邹某冒充军警抢劫:检察
  邹某冒充军警抢劫:检察
 陈某妨碍信用卡管理等两
  陈某妨碍信用卡管理等两
 杨某骗取银行贷款罪:无
  杨某骗取银行贷款罪:无
 李某某开设赌场:轻判
  李某某开设赌场:轻判
 上海某女协助组织卖淫罪
  上海某女协助组织卖淫罪
 【团队案例】杨某掩饰隐
  【团队案例】杨某掩饰隐
 刘某诈骗罪:家属找关系
  刘某诈骗罪:家属找关系
 刘某开设赌场罪:取保候
  刘某开设赌场罪:取保候
 王某诈骗罪:40多万判
  王某诈骗罪:40多万判
 情侣共同诈骗罪:判女方
  情侣共同诈骗罪:判女方
 史某开设赌场罪:撤案处
  史某开设赌场罪:撤案处
 蒋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
  蒋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
 朱某某虚开发票7-80
  朱某某虚开发票7-80
 叶某转移非法资金170
  叶某转移非法资金170
 诈骗罪法院阶段取保候审
  诈骗罪法院阶段取保候审
 李某监狱假释成功案例
  李某监狱假释成功案例
 柬埔寨诈骗案公安阶段取
  柬埔寨诈骗案公安阶段取
 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
 金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金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韩国房某销售假药罪:判
  韩国房某销售假药罪:判
 孔某交通肇事罪:三死二
  孔某交通肇事罪:三死二
 陈某侵犯公民信息罪:成
  陈某侵犯公民信息罪:成
 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诈骗
  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诈骗
 兰溪法院假烟案判例
  兰溪法院假烟案判例
 金华律师-王某帮助犯罪
  金华律师-王某帮助犯罪
 金华律师-张某开设赌场
  金华律师-张某开设赌场
 李某涉黑涉恶诈骗50余
  李某涉黑涉恶诈骗50余
 永康境外开设赌场案:成
  永康境外开设赌场案:成
 王某强奸罪:事实不清不
  王某强奸罪:事实不清不
 张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张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朱某某网络电信诈骗罪:
  朱某某网络电信诈骗罪:
 廖某网络电信诈骗罪:取
  廖某网络电信诈骗罪:取
 谢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谢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钱某组织卖淫罪:法定最
  钱某组织卖淫罪:法定最
 黄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黄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陶某贩卖毒品罪:认定从
  陶某贩卖毒品罪:认定从
 刘某电信诈骗/盗窃/妨
  刘某电信诈骗/盗窃/妨
 苏某诈骗罪:取保候审判
  苏某诈骗罪:取保候审判
 武某多次贩毒:从轻判决
  武某多次贩毒:从轻判决
 王某文合同诈骗案:无罪
  王某文合同诈骗案:无罪
 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汪某贩毒罪:采纳辩护意
  汪某贩毒罪:采纳辩护意
 陈某持大刀斗殴:影响恶
  陈某持大刀斗殴:影响恶
 孙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从
  孙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从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