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女士因涉嫌开设赌场被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后续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以非法经营罪将其逮捕,此后她一直被羁押于看守所。在侦查初期,其亲友即委托我们担任谢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三阶段的辩护人。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我们第一时间完成阅卷工作,深入了解案情,并与承办检察官多次交流意见。我们始终坚持认为,谢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而非非法经营罪,并就涉案金额提出部分异议,强调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应被认定为从犯。尽管检察机关当时未采纳我们的意见,且我们未建议谢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她也未签署,但我们始终未放弃对罪名的依法论证。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我们进一步围绕谢某某的行为性质展开深入剖析,向法庭重申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重点针对罚金刑发表了辩护意见。然而,检察机关在庭审中仍以非法经营罪发表公诉意见,并建议判处6年6个月至7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导致谢某某情绪崩溃、当庭痛哭。
庭审结束后,我们并未止步,继续与承办法官进行多次专业沟通,进一步阐明法律观点和案件争议焦点。在我们的持续努力下,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变更起诉罪名,以开设赌场罪重新提起公诉,并依法认定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随后,检察机关重新作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谢某某亦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再次开庭审理,我们除了就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阐释外,还着重说明了谢某某对社会曾有的积极贡献,从法律与情理双重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述。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辩护意见,以开设赌场罪对谢某某作出判决,刑期为3年6个月。回顾此案,律师团队通过层层递进的专业辩护,不仅在罪名认定上实现了从非法经营到开设赌场的根本性转变,还成功争取到从犯认定与较低刑期,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