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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又属于工伤如何处理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法律、行政法规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通俗理解: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低于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就差额部分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社保局)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而且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获得两笔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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