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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之彩礼返还

离婚诉讼之彩礼返还


    彩礼在我们的历史上由来已久,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女男双方进入到结婚阶段,男方是要给女方一定数目钱财作为彩礼,通常有货币、金银首饰等等方式。因为这个风俗,男女双方一旦感情不和准备分开时,常常产生纠纷。
    在离婚诉讼中,彩礼返还遵照以下法律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在此规定的前提下,返还彩礼的数额确不能以一开始男方给予的数额为准。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实践中,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生活的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准备结婚事宜,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区分彩礼与礼物,来判断是否应该返还。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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