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案号(2016)浙03民终3210号
张某与周某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结婚生子,2014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周某回娘家居住。2014年7月,张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4年9月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判决不予离婚。张某于2015年7月20日再次以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周某提交某某医院的医疗证明书载明,其患有精神分裂症,请求支付生活补助费30万元。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结果为双方离婚,法院结合周某的病情、工作生活情况,酌情确定张某给予周某经济帮助5万元。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现实中,很多人会因为配偶有严重疾病,为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选择离婚,这在利益道德层面是负面的,法律为了保护弱者,还是设置了该条款为限制。
案例简述: 案号(2016)浙03民终3210号 张某与周某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结婚生子,2014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周某回娘家居住。2014年7月,张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4年9月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判决不予离婚。张某于2015年7月20日再次以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周某提交某某医院的医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