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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不起诉


职务侵占罪不起诉

       某员工K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朱建忠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最终检察机关对K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K某原系浙江某企业员工。2025年下半年至2026年初,公司某部门负责人Z某安排K某到其个人经营场所工作,同时要求K某继续在公司打卡,形成正常出勤记录。之后,公司根据考勤记录向K某发放工资。经核算,公司损失6万余元。

       侦查机关认为,K某伙同Z某,利用Z某职务便利,通过虚假考勤方式领取公司工资,涉嫌职务侵占罪。

       本案表面看起来对K某非常不利:有劳动合同、有工资流水、有打卡记录,也有公司损失金额。简单看,好像就是“没上班还领工资”。

       但是刑事案件不能只看表面。本案真正关键的问题是:这个事情是谁安排的?K某是不是主动策划?K某有没有拒绝过?K某在整个案件中到底是主导者,还是被上级安排后被动配合?

       辩护过程中,我们向办案机关提交了K某与Z某之间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Z某要求K某到其个人经营场所工作,并要求K某继续领取公司工资待遇。K某当时并非主动要求这样做,而是有过拒绝和顾虑。考虑到Z某系其上级,K某作为普通员工,在实际工作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最终才配合了相关安排。

       这个辩护意见,在侦查阶段并没有被认可。那段时间,当事人和家属压力非常大,甚至一度觉得没有希望了。

       但刑事案件的处理有一个过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不同阶段的履职重点不同,对证据的审查角度也不完全一样。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结合全案证据,特别是辩护人提交的聊天记录、K某的地位作用、归案表现、退赔情况等因素,最终采纳了相关从宽意见。

       本案中,K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已赔偿公司损失。检察机关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K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扣押在案的手机也予以发还。

       总结如下:本案证明,刑事辩护意见的采纳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某一个阶段暂时不被采信,不代表最终一定没有转机。家属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既要重视风险,也要有耐心,不要因为阶段性不利意见就彻底崩溃。

       职务侵占案件不能只看金额和流水,还要看行为人的真实地位、作用、主观状态和实际获利情况。特别是上下级关系中的案件,聊天记录、工作安排、拒绝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据,往往非常关键。

       本文为真实案例整理。为保护相关当事人利益,姓名、单位及部分细节均已作匿名化处理。本案结果仅供参考,不代表类似案件均可取得相同处理结果。


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朱建忠

2026年7月

职务侵占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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