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律师,咨询电话:15058510586
内容阅读
18名“村官”涉嫌集体受贿647万
最后更新:2012-11-19 12:06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

    2009年9月的一天,在饭桌上,梁国锦习惯性地接过李亚金递上的信封,厚实的手感让他不用看也知道信封里是什么。和他一样收到信封的还有和他同村的其余8个人。饭桌上的觥筹交错没有被打断,仿佛这一动作没有发生过一样。 

    类似的情景在2012年8月间统统定格——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准逮捕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社长梁国锦和第一、第十三、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岗贝片经济合作联社等社委11人及5名行贿人(另有若干村干部在逃、1名被取保候审)。 

    村干部大大方方地在饭桌上收受上百万元贿金。18名“村官”涉嫌集体受贿647万元,2012年这一案件在羊城炸出了一声响雷。 

    ◇投了反对票也有好处费 

    棠溪村共设有十四个经济合作社,村子的部分集体财产由几个经济合作社共同所有,所以这个村子又分别由几个经济合作社成立了岗贝片联社、赵家片联社、黄家片联社、梁家片联社以及长岗片联社。 

    梁国锦后来交代:“每个社经济都是独立的。片联社由其所属的经济合作社共同管理,片联社的财产和开支都归所属经济合作社支配。”每个经济合作社设有包括社长、副社长、会计、出纳等5名管理成员,而片联社则由其所属的经济合作社分别推选一人形成领导班子进行管理。 

    岗贝片联社由第一经济合作社(下文简称一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下文简称十三社)和第十四经济合作社(下文简称十四社)组成,有三名社委共同管理。 

    村子的土地、集体财产大部分由合作社集中管理,掌握着“经济大权”的社长,说话有时比村委会主任更有分量。2009年上半年,棠溪村岗贝片联社村民集资兴建的岗贝路拆旧建新(金光广场)项目招投标。化州工程队负责人李亚金就像一只闻到鱼腥的猫儿,找到了一社社长梁国锦。 

    “你中午过来酒店吃饭吧。”一天李亚金接到梁国锦的电话,这简单的一句话仿佛是个暗号。挂了电话之后,李亚金开始着手准备赴宴的“东西”。随后他便与他挂靠的广州一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一同来到酒店,入席时,李亚金仔细数了一下。来吃饭的有一社、十三社、十四社和岗贝片联社的18名社委以及一个包工头。原来这个包工头是棠溪村党总支书记介绍来的,在这之前,书记和18名社委就和这个包工头谈过合同、预算等问题。金光广场项目的承建商也将在他和这个包工头中诞生。 

    上菜前,社长开始主持投票,“大家在小纸条上写下同意谁来承建金光广场项目,无记名投票。”不久,这个集资2000多万元的项目承建招标就在这样18张小纸条上有了定论。 

    除了一两张反对票之外,李亚金高票获得承建资格。李亚金对此并不意外,他事先找过梁国锦谈这项目的事,梁国锦已经答应与社委们讨论一下。棠溪村有个不成文的规矩,村里物业如果是整栋楼承租、租赁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承租期限10年以上的大合同都必须由负责管理的合作社全部社委共同签名。有了梁国锦的支持,与竞争对手比起来,李亚金的胜算更大。 

    拿到了金光广场项目的承建资格,高兴之余李亚金没忘了“规矩”,他随手从身边的包里掏出一摞尚未拆封的现金,在场的社委都拿到了5万元。“即使是投了反对票的社委,我也会给他一份好处费,这边的习惯一直都是这样的。” 

    ◇行贿者与受贿者有默契 

    2009年8月,棠溪村一社办公楼下的公布栏上贴出一张A4纸,由一社村民集资的农民公寓建设项目对外招投标。李亚金又拨通了梁国锦的电话。

    电话里两人约好在一社办公点谈承建该项目的事。李亚金按约定时间来到办公楼二楼一个办公室里,里面浓烟萦绕,一社社长梁国锦、副社长梁国深和梁兆文、出纳梁志成、会计梁国荣5个人正坐在屋里吐云吐雾,打了声招呼后,李亚金也隐身于浓浓的烟雾中…… 

    几天后,李亚金让女婿在花都区的一家大酒店开了个包间。午饭时间,一社的5个社委先后来到,五六个人在饭桌上谈工程合同、预算、工程材料等事宜。经过几次商谈,各种事项双方都谈得比较满意。可李亚金对能否拿到这个项目心里还是没有底。他知道,还有一些“不确定因素”会左右他所期待的结果。在审核完工程图纸后,一社的5名社委们集体同意由李亚金来承建,李亚金心里清楚,该有下一步行动了。 

    2009年中秋节,广州已经进入微凉的金秋。李亚金约上梁国锦等5个社委一起去将近80公里以外的从化市泡温泉,同行的还有4个一社村民代表。趁着还没上菜的空当,李亚金从身旁的袋子中掏出9个用信封包好的东西,逐一派给在场的5名社委和4个村民代表,他没有说包的是什么,也没有人问。这顿饭还未结账,李亚金就已在饭桌上送掉了18万元。 

    2011年农民公寓项目竣工,由棠溪一社社委、股东代表、社员代表负责验收。为了顺利验收,李亚金又把这9个人聚到一块儿“叙旧”。这一次,李亚金给每个人塞了1万元。“钱应该都是直接从银行里取出来的,很新,还没开封,李亚金还用黑色塑料袋1万元钱一沓这样子包好。”梁志成回忆起当时拿到的好处费说。 

    拿到项目就得给红包、给“好处费”,行贿的和受贿的双方对此早已心照不宣。“按照经济社的规矩,要拿到工程就必须给每个社干部派红包,李亚金拿到这个项目也是因为派了红包的,这是潜规则。”岗贝联社社长梁应祥在供述中交代,“这些工程回扣也是不该拿的钱,是不合法的钱,但这些都是潜规则。”这样的默契,使得复杂隐秘的手段在他们之间都显得累赘。 

    2009年5月左右,李亚金接到一社社委的电话:“你今天过来一社这边,有些事要商量。”带着疑问,李亚金来到一社办公点,等着他的还是5名社委。 

    “阿金来啦?来这边坐。”50岁的梁国锦像老朋友似的招呼李亚金坐下。 

    “最近我们急着用钱,所以找你来商量一下……”梁国锦主动做了个开场,6个人商量决定把工程造价提高一点,让社委们赚点“水钱”,于是,该项目工程由12层改为16层,面积由21256平方米增加到29484.52平方米,工程单价由1947.7元每平方米更改为单价2489每平方米,工程造价由41402588元更改为总价73266871.25元。至案发时,一社共向李亚金支付工程款4386.9万元。由于工程总面积达2万多平方米,这一改就产生了500万元差价。 

    2011年8月29日,一社社长梁国锦、副社长梁国深和梁兆文、出纳梁志成与李亚金再次约定在一社办公点见面。按照5月份商量的结果,社委们让李亚金以“工程款”的名义填了一张面额为250万元人民币的收据,然后李亚金和梁国锦、梁兆文、张国深在收据上签字确认,梁志成当场做了一份《提取大额资金申请表》,并从保密柜里拿出公章盖在申请表上。拿着这份申请表,李亚金来到广州农商银行萧岗支行从棠溪村一社的账户上提取了250万元人民币现金。 

    刚提完现金,社委便来电话了“你开车去云城西路,我们在那儿等你。”在这条车水马龙车道的边上,梁兆文和梁国深从李亚金车里拿走了这笔已“支付”给李亚金的“工程款”。 

    梁国锦、梁兆文、梁国深、梁志成以及未参与商量的会计梁国荣平分了这笔钱,每人分得50万元。 

    ◇送钱也不见得有优惠 

    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默契由来已久,在这种默契支配下,直白的方式使法律形同虚设。 

    广州三元里大道1183号商业楼是棠溪村一社的物业之一。2007年严家诚想做7天连锁酒店,于是找到梁嘉良,看有没有合适的地方。梁嘉良是棠溪五社的副社长,梁嘉良想了一会儿,告诉严:“一社有一个合适的地方,地址在三元里大道1183号,你租那栋楼挺合适的,我们合伙成立一家公司,把三元里大道1183号整栋租下来再转租出去。” 

    严家诚同意了,随后在白云区工商分局注册成立成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是严家诚、梁业潮、黄国伟。梁嘉良不挂名为股东,也没有出资。严家诚和梁嘉良两人商量分工,由严家诚谈7天连锁酒店的业务,梁嘉良则负责与一社方面联系租地的事情。 

    2008年,梁嘉良找到一社社长梁国锦,提出整栋承租1183号商业楼的想法,双方就租金价格和租用期限等事宜谈了两个多月。 

    严家诚好不容易与7天连锁酒店谈妥业务签约的时候,梁嘉良却带来一个让他左右为难的消息:要与一社租赁三元里大道1183号,就必须给每个社委20万元。 

    这边已与7天连锁酒店签好约,那边却要给好处费才能继续谈下去,如果不花钱打点,就要遭受违约的巨额损失。权衡之下,严家诚答应了梁家良的要求。2007年12月31日,严家诚的公司与一社签订了租用三元里大道1183号的协议。不久,一社副社长张国深给严家诚打来电话:“严老板,咱们在1183号楼见一面吧,我们一共有5个社委,你把钱准备好。”2008年,严家诚与张国深先后见了三次面,并给一社5名社委送去了100万元人民币。拿到钱后的张国深开车来到南航大酒店旁,将钱平分成五份,用旅行袋装好,梁国锦、梁国成、梁志成和梁国荣各提了一袋,每人20万元。 

    “这些钱是我向朋友借来的,我知道我送钱给一社社委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当时我已跟7天连锁酒店签约,如果不能把三元里大道1183号租下来,我肯定要亏很多钱的啊,走投无路了,我只能给他们好处费,和不租这栋楼造成的损失相比,花这点钱还算划算的。”严家诚后来说。虽说这100万元是给一社社委们的好处费,但他租赁这栋大楼并没有得到任何优惠。相反,严家诚租赁该物业还比当时的市场价格要高,当时的市场价格每平方米租金13元,一社放租的价格是每平方米20元。梁嘉良一次私下跟严家诚说:“严老板,听说有另外一家公司出100万元想租三元里大道1183号,如果你想要获得这个物业的使用权,就必须付出同样的价钱。” 

    有意思的是,这个一直声称是被迫行贿的老板却和另一股东伙同棠溪村第一经济社副社长梁志成以该物业做制衣厂有消防安全隐患不适宜做工业厂房为由将三元里大道1183综合路的租户赶走,以实现整体承租。 

    从几个社委们的供述看,每个人收好处费的心态各异,社长梁国锦一直矢口否认收受贿金,而一些社委收好处费时的心情却非常矛盾。张国深第三次从严家诚手里取走钱的半小时后,梁志成给严家诚打来电话:“你为什么叫张国深拿钱给我?我不要,你现在过来把钱拿回去。”严家诚只好来到梁志成家楼下。 

    “你这样把钱退给我,我很难做。一直都是每人一份的。你要是不要这笔钱的话,要不就让你女儿在我的公司里担任股东吧。她挂名担任股东,也可以有收入的。”梁志成考虑了一会儿,答应了严家诚这个折中的办法。 

    ◇收受贿金讲究“公平” 

    棠溪村主要有几个大姓,而合作社社委又是由社员投票选举出来的本地人。简单直白的贿赂背后,宗族因素不容小觑。 

    “要不是有群众举报,这样的案件我们一般很难发现。”一位有18年办案经验的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坦言,“在这些村子里,有时候宗族关系的力量比法律更有作用。” 

    村里的村民大多同姓,之间多少都有点沾亲带故,这种宗族关系把村民们联系得十分紧密。在这宗案件中就有所体现。 

    据办案人员的了解,涉案的社委在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家族成员众多,彼此相互维护,就像一个碉堡,从外部深入到村民当中了解案情绝对是一个棘手的工作。 

    只要集体经济发展良好,村民年底能分得满意的红利,就不会有人对村干部受贿的行为提出异议,村(社)务公开制度形同虚设。社委们和村民们对此早已习以为常,他们更习惯遵循自己定下来的那些“规矩”。在这种状态下,村民对村干部的工作几乎没有起到任何监督作用,在他们看来:反正,村官都是各大家族轮流坐庄的,只要自己该拿的钱能拿到手就行了。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在2009年提出了一个新概念:腐败落势化。所谓“腐败落势化”,她指出“顾名思义,就是指腐败现象从较高的职位向下落,向基层渗透。许多腐败现象的主体可能仅仅是科级干部甚至是普通人员”。而结合农村职务犯罪态势来看,腐败现象的主体则多是掌握村里经济大权的村干部,与其较低的职位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其巨大的受贿数额以及无所顾忌的受贿态度。 

    从案卷中反映,涉案的社委学历均在高中以下,对于什么行为是受贿,他们几乎没有概念,更不要说拒绝。至于说到受贿要坐牢,那更是没有想过的事。 

    2009年年中,由于经济社在建设金光广场过程中资金短缺,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岗贝片联社社委梁树潮提出将该物业提前由一个叫陈飞跃的老板承租,并要求陈飞跃支付400万元作为承租定金。 

    一天,梁树潮、梁国锦、梁伟东就召集所有副社长以上的社干部和梁应祥、梁兆星、梁应军在联社的办公室开会,讨论承租事项,还带来了由陈飞跃承租该项目的合同。参加会议的社干部讨论通过了这个事项。 

    梁应祥自己后来在供述中提到“我认为该合同不合理,期限太长,且租金递增慢,在会上我一直都不同意将该广场以这个合同形式租给陈飞跃,还拒绝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名。但是我在承租合同上签了名。因为这件事情不是我一个人能改变讨论结果的,在其他社干部都同意合同的情况下我只能签名”。参加会议社干部在现场都签了名,会后梁应祥会逐一上门找未参加会议的社干部,让他们补签名。 

    签完合同后,梁树潮就从汽车后备厢拿出几个塑料袋子装好的现金到联社办公室分钱。“总共有100万元,每个社干部分5万元,剩下的要给推荐人。”梁树潮向在场的社干部解释。这次会议没有所有人到齐,一社、十三社、十四社和片联社的社长们按照各自社里人数瓜分了这笔“红包”。 

    利用职权制造不公平的社干部们,在收受贿金时却十分讲究“公平”,必须人手一份,数额一样,即便是投反对票的社干部、即便是没在受贿现场的社干部,也会为他留有一份。这种“公平”如同一条麻绳,将社委们如蚂蚱一般捆在一起,越捆越紧,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这样的状态让他们感到安全。 

    犯罪嫌疑人梁国锦等11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李亚金等5人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已于10月25日开庭审理。广州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希望在逃的梁姓等社干部,早日主动投案,争取宽大处理。

    案后说法

    腐败在当下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蚁贪的故事,我们也看得很多。发人深思的是,此案揭示出在部分农村,家族以及宗族势力对腐败的掩护和认同,以及轮流坐庄把持村政的思路和法不责众的心理。这一切都表明,封建思想的残余即便在今天,仍然像幽灵一样游荡在我们身边,而且与腐败息息相通,成为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严峻课题。(助理代发)

律师介绍 更多
   金华律师网(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由金华律师朱建忠创办,朱建忠个人简介: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华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过程中办理社会广泛关注案例如金华行长被杀案、万家购物传销案、前仓土地纠纷案、928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特大电信积分盗窃案、金华校园组织卖淫案,杨XX连环抢劫案,X小刚特大贩毒案,90少年制毒贩毒案等等,其中不乏成功案例。在办理大量民商刑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报社、广播及其他媒体的法律评析,为促进法治建设贡献微薄之力。
执业随笔 更多
近期办理案件
【团队】饶某帮助信息网
【团队】计某掩饰隐瞒犯
【团队】葛某销售假冒注
【团队】姜某帮信罪:缓
【团队案例】张某帮信罪
【团队案例】王某诈骗罪
邹某冒充军警抢劫:检察
陈某妨碍信用卡管理等两
杨某骗取银行贷款罪:无
李某某开设赌场:轻判
上海某女协助组织卖淫罪
【团队案例】杨某掩饰隐
刘某诈骗罪:家属找关系
刘某开设赌场罪:取保候
王某诈骗罪:40多万判
情侣共同诈骗罪:判女方
史某开设赌场罪:撤案处
蒋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
朱某某虚开发票7-80
叶某转移非法资金170
诈骗罪法院阶段取保候审
李某监狱假释成功案例
柬埔寨诈骗案公安阶段取
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
金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韩国房某销售假药罪:判
孔某交通肇事罪:三死二
陈某侵犯公民信息罪:成
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诈骗
兰溪法院假烟案判例
金华律师-王某帮助犯罪
金华律师-张某开设赌场
李某涉黑涉恶诈骗50余
永康境外开设赌场案:成
王某强奸罪:事实不清不
张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朱某某网络电信诈骗罪:
廖某网络电信诈骗罪:取
谢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钱某组织卖淫罪:法定最
黄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陶某贩卖毒品罪:认定从
刘某电信诈骗/盗窃/妨
苏某诈骗罪:取保候审判
武某多次贩毒:从轻判决
王某文合同诈骗案:无罪
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汪某贩毒罪:采纳辩护意
陈某持大刀斗殴:影响恶
孙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从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