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平安浙江网转引浙江法治报报道,金华公安机关组织400余名警力,在省内及外省多地开展集中收网,打掉多个以“中奖引流、施压签单、强卖商品”手段实施诈骗及强迫交易的犯罪团伙。报道没有进一步披露具体县市和门店信息,相关案件目前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类案件常披着“免费中奖”“运营商活动”“预存话费送平板”的外衣。消费者进店后,工作人员先查询所谓“信用分”,再拿出价格明显偏高的商品或分期合同。一旦消费者察觉不对、要求离开,有的门店便通过多人围住、扣留手机、反复施压,甚至以“影响征信”“必须支付违约金”等说法迫使其付款。
先分清是“骗”,还是“逼”
消费者因为相信“免费赠送”“官方活动”等虚假说法而处分财产,办案时首先要审查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款。这是诈骗罪的判断路径。
如果消费者已经发现问题并明确拒绝交易,经营者仍以围堵、限制离店、扣留手机、威胁征信或者制造高额违约责任等方式,迫使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则需要进一步审查是否达到强迫交易罪的入罪标准。
二者不能只凭一句销售话术来区分。要结合消费者何时产生错误认识、何时明确拒绝,经营者随后采取了什么手段,以及付款究竟是受骗后的自愿处分,还是在现实压力下的被迫交付,完整还原交易过程。
涉嫌强迫交易,不等于当然“涉恶”
强迫交易罪评价的是具体交易中的强迫行为;恶势力犯罪则还要考察人员纠集、实施次数、活动范围、组织稳定程度以及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影响。依照相关规范性文件,恶势力通常表现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门店人员较多、使用统一话术,或者曾发生多次纠纷,只能说明有必要沿组织架构、资金流向和既往行为继续核查,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全员涉恶”。是否属于恶势力,应当以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逐项对照认定条件。
组织者、管理者和普通员工不能“一锅端”
此类案件人员往往较多,但每个人的责任可能相差很大。组织者是否设计经营模式、制定话术、控制资金并从中获利,管理者是否明知真实手段仍组织实施,具体员工参与过几次、是否实施威胁或者限制行为,都应分别查清。
对入职时间短、参与次数少、仅从事一般辅助工作,或者确实不了解整体经营模式的人员,应结合其主观认知、具体行为和实际作用作出区别评价。不能因为在同一家门店工作,就当然承担同样的刑事责任。
证据往往藏在交易细节里
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应尽量保存宣传页面、合同、分期订单、付款记录、现场录音录像以及与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特别要记录自己何时提出拒绝、对方如何阻止离开或者施加压力。
涉案人员及家属则应及时整理劳动合同、入职时间、工资和提成记录、排班表、工作群聊天、个人经手订单及资金去向,用以说明岗位分工、参与程度和主观认知。不要删除记录,也不要相互串联说法。
依法打击,不是简单扩大打击面;依法辩护,也不是回避真实存在的问题。让真正组织、控制、获利并欺压群众的人承担责任,也让受到蒙蔽、参与较少、作用较小的人得到准确评价,才是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坚持的法治尺度。
资料来源:平安浙江网公开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规范性文件。
说明:本文仅结合公开材料讨论一般法律问题,不对任何尚在侦办中的具体案件作事实或责任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