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以后仍然存在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措施的可能,但这并不是自动发生的,也不能简单归结为“运气”。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案件已经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以后绝对不能变更强制措施。

逮捕以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发现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是否能够变更,关键还是看是否出现足以影响羁押必要性的新情况,例如证据发生变化、社会危险性降低、身体状况变化,或者法定羁押期限出现问题。提出申请时,应当把事实、证据和法律理由说清楚,而不是只提出“希望取保”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