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人数较多、金额较大的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时,将我代理的当事人与其他几名管理人员一并认定为主犯,量刑建议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起点。
从表面职位看,当事人先后担任话务组长、部门主管和一家关联公司的负责人,还持有少量股份,参与管理的涉案金额也很大。这些事实足以带来主犯认定风险,因此,辩护不能只用“刚参加工作”“没有经验”来否认其责任。
阅卷以后,我把重点放在实际控制和作用上:职务和股份是谁安排的,当事人能否决定业务模式和资金分配,收入与其他人员相比有何差别,是否参与公司设立和诈骗方案设计,以及其工作在整个犯罪中处于什么层级。名义上的负责人,并不当然等于犯罪组织的决策者。
结合证据,辩护认为,当事人虽然参与管理并构成犯罪,但主要是在他人建立的模式下执行工作,对整体犯罪缺乏决定和支配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家属提出的无罪辩护要求,我没有迎合,而是说明了证据风险,选择了更符合案卷事实的辩护方向。
法院最终采纳从犯意见,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认罪认罚和庭审态度是量刑中可以考虑的因素,但不能把这一结果简单解释为“态度好就从主犯变成从犯”。主从犯的核心仍是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
这起案件让我再次确认:辩护方案不是越激进越好,也不是家属希望什么就说什么。准确承认不利证据,同时把责任边界讲清楚,有时比没有证据基础的无罪辩护更能保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