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罪行开始被严厉追查 |
最后更新:2019-08-19 11:44 来源: 作者:刑事律师朱建忠 点击:次 |
随着<<关于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敦促涉毒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通告》等文件的出台,各类涉毒人员相互检举揭发立功,近期毒品类案件被采取刑事措施明显增多。
众多涉毒罪名中有一个罪名叫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该罪名最重可以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然而,这是一个难点罪名,其最主要的难点在于:
(1)有些原料本身就是毒品,如提炼海洛因的鸦片、黄皮、吗啡,如果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携带进出境的是这些本身属于毒品的原料,则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2)有些易制毒化学品一般同时具有正常的生产、生活、医药等用途,对于为生产、生活需要,但在生产、运输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如具有生产药用麻黄素资质的合法企业,未按照要求履行批准手续,或者超过批准数量、品种要求而生产的,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而购买高锰酸钾等易制毒化学品的等,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需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刑法修正案(九)》在对本条作出修改时,在入罪条件中增加了“情节较重”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还应注意本条关于构成制造毒品罪共犯的提示性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制造毒品犯罪,而为其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的,其行为是整个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应依照本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适用本法第347条的规定处罚,而不能以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犯罪定罪处罚,避免重罪轻罚。这里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他人所要的原料及配剂是用于制造毒品,但仍然为其生产、买卖、运输物品的。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走私制毒物品的,也应当以制毒品罪的共犯处理。
所以关于以本罪立案侦查的案件,可能会上升为制造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也可能因为主观无故意而无罪,律师的会见与辩护的重点应当是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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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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