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随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我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交易经过和争议事实,并对案件定性和现有证据进行分析。

辩护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诈骗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疑问;即使需要作刑事评价,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定性也需要进一步审查。现有部分证据还不足以把指控事实证明到逮捕所要求的程度。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和不批准逮捕申请,请求结合证据不足、案件定性争议和羁押必要性作出审查。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批准逮捕,王某某随后被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

不批准逮捕并不等于案件已经撤销,也不等于最终无罪。它说明检察机关在当时的证据和逮捕条件下,没有批准继续羁押。案件后续仍可能继续侦查和处理。

这起案件的工作重点,是在审查逮捕的有限时间内,把交易背景、非法占有目的和证据缺口说明清楚。新的案件能否取得同样结果,仍要看各自事实、证据和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