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第一次会见,常常决定律师能否尽快了解当事人的真实处境,也会影响后续工作的方向。但第一次会见不是一次简单问话,更不能把它理解为教当事人如何应付讯问。
第一次会见,律师通常要先核对当事人的身份、涉嫌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经过,了解已经接受讯问的次数、主要内容、身体状况和在押生活情况。侦查阶段律师尚不能像审查起诉阶段那样查阅案卷,初步了解案情的重要来源确实是会见,但不能因此把当事人的单方陈述直接当成案件全貌。
会见中还要向当事人解释所处的诉讼阶段、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律师可以说明法律规定,回答程序问题,帮助当事人理解笔录核对、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不能诱导当事人隐瞒事实、编造说法或者与他人串供。
如果当事人反映遭到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或者其他违法取证,律师应当追问并记录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伤情和可能留下的客观痕迹。是否构成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要结合取证方式和证据材料依法判断,不能把所有有争议的讯问方式一概作同样处理。
第一次会见也要注意当事人的身体和情绪状态。发现伤病、用药中断或者明显的自伤风险,应当及时向看守所、办案机关或者驻所检察人员反映,并留下必要记录。律师可以转达符合法律和监管规定的家属关心,但不能传递违禁物品或者妨碍侦查的信息。
做好第一次会见,关键是准备充分、询问有层次、记录准确。既要尽早发现程序和证据问题,也要保持必要的审慎:没有核实的情况不急于下结论,不能实现的结果不向家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