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认罪还是不认罪,看起来只是一个“是”或者“不是”的选择,真正处理起来却没有这么简单。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法律评价和诉讼后果往往交织在一起,不能因为害怕失去从宽机会就承认没有做过的事,也不能在证据和事实已经清楚时,只凭情绪一味否认。
先要分清“承认客观事实”和“接受法律评价”不是一回事。一个人可以如实说明自己做过什么,同时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什么地位提出不同意见。对事实记忆不清,也应当明确说不清楚,不能靠猜测补齐,更不能为了迎合某种结论改变说法。
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应当告知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认罪认罚可能依法从宽,但不是只要签字就一定得到某种具体结果,也不能以此替代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审查。
如果对指控事实、证据来源或者法律定性有实质异议,应当把异议和依据说清楚。依法提出辩解,并不等于态度恶劣;同样,决定认罪认罚,也不等于放弃对罪名、情节和量刑提出意见。
面对这项选择,最重要的是先看清证据和法律后果,再作真实、自愿的决定。律师能够做的,是核对事实、分析证据、解释不同选择的后果,并提出辩护意见,而不是替当事人决定应当说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