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有履行,甚至造成较大损失,并不当然构成合同诈骗罪。认定合同诈骗,核心要查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并达到刑法规定的追诉标准。

首先要看合同订立以前和订立过程中发生了什么。行为人使用的身份、单位、项目、资质、货源、产权证明和担保是否真实;签约时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对交易条件、资金用途和履约能力是否作了足以影响对方决定的虚假陈述。

其次要看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实际组织履行,已经履行了多少,不能履行的原因是什么,收到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以后如何处置,出现问题后是否积极协商、返还财物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单纯经营失败、判断失误或者事后违约,与在签约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别分析。

再次要看资金和财物去向。银行流水、会计账簿、付款凭证、物流记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和内部文件,能够反映取得财物后的实际用途,也可能印证是否存在转移、挥霍、隐匿财产或者逃匿等情况。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了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者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等方式诱骗继续交易,收受财物后逃匿,以及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等情形。具体案件仍要把这些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财物数额和损失后果放在一起审查。

证据审查不能只挑对一方有利的片段。合同文本、履约行为、资金流向、双方沟通和案发后的处理应当形成完整时间线,再据此判断案件属于刑事诈骗,还是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合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