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中很常见。质证不是简单地说“证人不可信”,而是要结合证言形成的过程、具体内容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判断它能不能证明待证事实、证明到什么程度。

第一,看证人说的是亲身感知,还是转述、推测和事后判断。证人当时所处的位置、距离、光线、声音、时间长短、身体和精神状态,都会影响感知的准确性;事后经过多次转述的信息,更要查清最初来源。

第二,看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结果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亲属、经济往来、矛盾冲突、共同责任或者其他关系,不当然使证言无效,但会影响对证言可信程度的判断,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印证。

第三,看证言前后是否稳定,与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现场记录和其他证言能否相互印证。出现矛盾时,要分清是无关紧要的记忆差异,还是涉及人员、时间、地点、行为方式等关键事实的冲突。矛盾本身不等于证言必然被排除,关键要看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第四,看询问和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笔录是否由证人核对确认,询问是否分别进行,是否存在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情形,都会影响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对有争议的关键证言,还要结合录音录像、同步记录等材料核实形成过程。

第五,看是否需要证人出庭。控辩双方对证言有异议,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到庭后,可以围绕证言来源、记忆条件、前后差异和利害关系依法发问。

一份证言很少能够脱离全案证据单独评价。有效的质证,应当落到具体事实和具体矛盾上,既不轻信,也不作没有依据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