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因同事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双方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使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划伤对方颈部,造成动脉大出血死亡。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的第一个问题,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重点放在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冲突起因和量刑情节上。
第二个问题是自首。案发后,被告人两次拨打报警电话,没有逃离现场,公安人员到达时也没有抗拒抓捕。辩护据此主张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当依法认定自首。
第三个问题是冲突过程。原有证据反映,被害人此前有威胁言语,并先动手引发冲突。辩护提出,被害人对矛盾发生和激化存在一定责任,同时结合双方体力差异、现场环境和被告人受到突然攻击的情况,请求法院评价防卫因素。
此外,辩护还提交了被告人案后报警、参与求助、平时表现和无前科等材料,说明这不是事先预谋的犯罪。综合这些事实,辩护提出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法院最终判处十四年。
“仅判十四年”并不是说生命损失可以被轻描淡写。案件仍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死亡后果。刑事辩护所做的,是在承认后果严重的同时,把犯罪故意、冲突起因、到案经过和个人情况逐项呈现,使刑罚与被告人实际承担的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