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办案,一个明显感受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越来越有机会在程序中得到认真回应。有的案件在审查以后纠正了原来的认识,有的争议在裁判文书中得到说明。这些变化比一句“法治的春天到了”更具体,也更值得珍惜。

纠正案件不是对哪一方的照顾,而是程序本来应当发挥的作用。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和监督,法院独立审判,律师从当事人角度提出事实、证据和法律意见。不同角色各负其责,也相互接受检验。

办案人员承受的工作量和责任很大,这一点律师在日常接触中能够感受到。理解这种压力,不意味着放弃对程序和裁判的监督。恰恰因为案件多、材料复杂,律师更应当把意见写得清楚:争议事实是什么,证据问题在哪里,适用哪一条法律,希望办案机关解决什么问题。

一份认真准备的辩护意见,不是为了给办案人员增加负担,而是提供另一个经过核对的观察角度。意见能不能被采纳,要看事实和法律是否站得住;没有被采纳的主要意见,也应当在适当程序中得到回应。

法治进步不能只靠个别案件带来的感受。它还要体现在统一的证据标准、稳定的程序规则、充分的裁判说理和可以实际运行的纠错机制中。对律师而言,最实际的参与方式仍然是把每一个案件做细,把每一份意见建立在证据和法律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