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句大家熟悉的话。做律师以后,我对它的理解越来越具体:平等不是要求每一个案件得到完全相同的结果,而是相同的问题适用相同的标准,案件之间确有差别的,应当把差别和理由说清楚。

刑事案件中,平等首先体现在程序上。无论当事人的身份、职业和经济状况如何,都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证据,保障辩护、质证、上诉等诉讼权利。不能因为某个人更容易受到怀疑,就降低证明标准;也不能因为某个人具有特殊身份,就改变法律尺度。

平等还体现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同案人员的行为、地位、作用、主观故意和到案表现可能不同,处理结果因此有差别,并不当然违反平等原则。真正需要追问的是:这些差别有没有证据支持,适用法律的标准是否一致,裁判文书是否回应了主要争议。

量刑同样如此。统一量刑规范有助于减少随意性,但量刑仍要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既不能机械地追求数字一致,也不能在相近案件之间出现无法解释的巨大差异。

一份有说服力的裁判,不仅要给出结果,还应当说明为什么采纳或者不采纳重要证据,为什么认定某一情节,为什么适用某一罪名和刑罚。说理越充分,当事人和社会越能看清法律标准,司法公信力也越有基础。

公平正义不是一句口号。它要落实在每一次讯问、每一份证据、每一个程序决定和每一份裁判文书中。律师提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也是帮助案件接受检验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