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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诈骗案的感触
最后更新:2012-02-15 16:22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

一起诈骗案的感触

本想今天再写点关于民商案件的事情的,但是突然最近关于诈骗的咨询人挺多的,联想到去年办的一个诈骗案,觉得挺有感触。

其实诈骗罪是非常难以认定的一个罪名,很多诈骗案件仅仅从外观看上去,很象是民事纠纷的,反过来,有的民事纠纷也会被披上诈骗的帽子,正反的案例在全国来讲都不会是少数的。

那怎么样去认定一个纠纷是诈骗还是民事纠纷呢?就拿去年这个案子来说吧:甲公司是一家航空托运公司,负责将国内客户的产品通过各大航空公司运输到世界各地,2年前,乙公司联系上甲公司,表明自己身份是做托运生意的,要求和甲公司合作。整个合作是这样的,乙公司负责到企业里吸货,将货通过甲公司运输到全国各地,企业承担的托运费与各大航空公司的运输费的差价,就是乙和甲的利润。举例:10公斤货物,航空公司收50美元,甲公司就报给乙55美元,乙就报给企业60美元。
 
   甲乙公司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是从形式上来说属于商业合作,如果双方产生纠纷,则应当走民事诉讼维权。但纵观整个案件是如何发生的:乙公司在长达近2年的时间里,都与甲公司在合作,但是走的货物量很少,但乙公司一直及时付款,双方建立的相当的信任。2年后,乙公司突然在节假日前送到甲公司很大一批货,运输款达到十几万元,因为是节假日,乙公司声称财务刚好培训,接着又长假,而这批货物是赶着出国的,要求先让甲公司先运货,等节假日过了再打款,甲公司考虑到乙公司已经合作2年了,因此就先垫付了运费。节假日后,乙公司声称自己资金紧张,要求缓交运费,于是,该费用就拖了下来,最后产生纠纷。

   这样一个案子表面看是属于民事纠纷,但双方一直无合同,无手续,甲公司维权无路,自己也曾怀疑是遭遇了诈骗,也曾经向警方报案,而警方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其以民事纠纷起诉乙公司。

   不得不说,这样一个案子,确实是很有难度的。当时本人认为只有搞清事实真相,才有可能解决问题,在这样的思路下,本人接受了甲公司的委托,进行了相关调查。
   调查结果确让人震惊:1、从乙公司的发货地址调查发现,这是一个临时地址,该地址只是一个临时摊位,经营摊位的人与公司经营毫不相干,他们也是极有可能受人利用的
2、公司所谓的联系电话,随意一百度,就发现该电话同时隶属于不同的公司,而包括乙公司在内的所有这些公司都是未经工商注册的
3、找到2年来的发货企业主(就是真正的货主),向他们逐一调查发货价格,发现,他们2年来的货物每一笔都是低进高出,举例:乙公司报价给企业主:货运到美国32美元一公斤,但是甲公司报价给乙公司是35美元一公斤,换句话说,乙公司每出一公斤货物,都亏损3美元。
4、事后,之前的电话就再无人接听了,装机地址也是人去镂空。

    掌握以上证据以后,几度交涉后,公安部门终于展开调查,最终法院认定诈骗成立,甲公司也因此追回了赃款。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从这样一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来,一个诈骗案要定案是需要很多证据来证明和支持的,作为企业经营主来说,如果开始就能在法律上下点功夫,或者多和律师交流交流,类似的事情很多是可以避免的,如果出了事再找律师去拟补自己的过错,有的可以拟补,有的是永远无法拟补的,就算财产你不在乎,但是心情呢?可能几年或者十几年后你想到这个事情心里还堵得慌。

   这就提醒我们的企业主,遇事要多调查,多思考,不要被眼前的利润和美丽的前景迷惑,象这个案子里,企业主只要稍加留意,到工商里查查对方的底,就不会出这样的纰漏了;另外更要提醒社会上在包着侥幸心里在从事这些行当的朋友,人在做,天在看,能侥幸一时,侥幸不了一世的。
  
   时间所限,不能一一举例。
 

(转摘注明出处)

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朱建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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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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