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8日,义乌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见事宜的通知》,主要内容:
    一、指定人员接洽。各办案单位应指定分管办案领导和内勤负责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宜的接洽,统一接收三种文书复印件(律师证、律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援公函),并备案登记。
    二、及时予以会见。各办案单位指定人员接收文书后,应立即告知主办民警及时落实。主办民警核实律师身份是否符合有关的规定,如不符合规定,通知要求会见的律师;如符合规定,原则上应在接收文书后内48小时内安排,主动电话通知律师,民警是否到场由各办案单位领导自行决定。                   
    三、加强执法监督。局法制科负责律师会见事宜落实的执法监督,并根据局执法质量考核办法之规定予以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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