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本网站在做站系浙江刑事律师朱建忠创办的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位于浙江金华市,主要承接金丽衢及浙江省内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浙江资深刑事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华律师,多次评为优秀律师,优秀法律工作者......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