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说明:原页面收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早期关于立功的地方意见。本次由朱建忠律师于2026年9月11日按照现行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重新编写。地方文件是否仍适用于具体案件,应由承办律师结合现行有效规范和浙江司法实践另行核对。

常见的立功类型

  •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共同犯罪案件中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也可能属于这一类型。
  •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对破案产生实际作用。
  •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在符合司法解释条件时协助抓捕同案犯。
  •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的认定要求更高,通常涉及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法定、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能仅凭举报金额大或当事人主观认为“很重要”判断。

“提供信息”不等于立功

线索应当内容具体、指向明确,并经有关机关调查核实。仅提供姓名、模糊住址、社会上传闻,或者司法机关原本已经掌握且没有产生新的侦破作用的信息,未必能够认定为立功。协助抓捕也要审查当事人的行为与抓获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实际联系。

线索来源为什么重要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亲友为了争取从宽,直接把自己掌握的线索提交给机关,原则上不能直接算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功。通过非法手段、非法途径获得的线索,或者依职务本来就掌握的他人犯罪信息,还要接受更严格的合法性和归属性审查。

怎样留下完整的查证材料

  1. 检举揭发或提供线索时,尽可能形成有日期、接收单位和具体内容的书面记录。
  2. 保留受理、转办、立案、抓获、查证结果等客观材料的线索,及时申请承办机关调取。
  3. 要求在案件移送、起诉或审判材料中反映立功线索的来源、查证过程和结果。
  4. 阅卷后核对办案机关出具的说明是否与立案、抓获、判决等材料相互印证。

有立功就一定减刑吗

刑法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幅度还要结合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立功的时间、实际作用、所涉案件轻重以及共同犯罪中的量刑平衡综合判断。因此,“认定立功”和“最终减少多少刑罚”是两个不同问题。

立功、自首、坦白不要混淆

情节核心内容常见误区
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把被抓后的一般如实供述都称为自首
坦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把交代本人犯罪同时涉及同案事实当然当成立功
立功揭发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破案线索或其他法定表现认为家属代举报、模糊线索或未经查证的信息也必然成立

权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