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说明:原页面曾收录2010年“五部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本次由朱建忠律师于2026年9月11日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2017年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2021年刑诉法司法解释重新编写,不再原样转载旧文件。
哪些证据可能进入排除审查
| 证据类型 | 重点情形 | 处理原则 |
|---|---|---|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 刑讯逼供,或者以暴力、严重损害本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等非法方法,致使其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并违背意愿供述 | 符合法定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排除 |
|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 | 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排除 |
| 物证、书证 | 收集程序、方式违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 不能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依法排除 |
普通笔录错误、签名遗漏、时间记载矛盾等程序问题是否导致证据不得采用,需要结合证据种类、严重程度、能否补正说明以及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判断,不能把所有瑕疵都等同于非法证据。
什么时候提出申请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各自办案阶段均负有依法审查非法取证问题的职责。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发现线索后,应尽早提出并说明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进入审判阶段后,原则上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开庭后才发现相关线索的,也应及时申请并说明原因。
申请不能只有一句“被逼供了”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实务中常见材料包括:
- 入所体检、伤情照片、病历、用药记录及身体检查材料;
- 讯问开始和结束时间、提讯记录、押解记录、值班登记以及连续讯问情况;
-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及其完整性、录制起止点和是否存在中断;
- 本人此前向驻所检察人员、看守所、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控告、申诉的记录;
- 不同笔录之间对取证人员、地点、时间和关键内容的异常差异。
由谁证明取证合法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并决定调查时,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责任,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录音录像,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说明情况。仅有概括性的“情况说明”,如果缺少签名、印章或不能与其他材料相互印证,不能当然解决全部疑问。
排除一份供述是否等于全案无罪
不一定。法院仍会审查其他合法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明体系。反过来,即使某份供述没有被排除,也不意味着其内容必然真实、足以定案;供述仍需与客观证据、证人证言和其他材料综合审查。辩护工作应同时处理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
律师通常怎样开展审查
- 通过会见记录涉嫌非法取证的具体时间线,避免只保留结论性表述。
- 阅卷后把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提讯登记、体检资料逐项比对。
- 在法定阶段提交书面申请,列明线索、调取材料范围和需要调查的问题。
- 即使排除申请未被支持,也继续从笔录形成过程、内容稳定性和外部印证审查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