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当事人姓名、时间、地点及文书信息作了隐去处理。
2026年8月,我接受张三(化名)家属的委托。张三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涉案金额20万元。检察机关后来没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张三取保候审并继续侦查,最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这起案件表面上是“收了20万元一直没有退”,但真正的争议是:这20万元究竟是谁先提出的,张三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又有没有实施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的威胁、要挟行为。
从深夜谈到第二天,20万元是怎么提出来的
张三与李四(化名)相识多年并建立恋爱关系。张三发现李四与王五(化名)存在异常交往后,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张三认为这件事当晚必须说清楚,持续要求李四说明其与王五的关系,从深夜一直谈到第二天上午。
在此期间,李四数次打电话给王五。此后,李四提出以20万元处理双方矛盾并与张三分手,张三表示同意,随后发生了20万元的款项交付。
这段经过对张三并不全是有利事实。张三长时间要求李四说明情况,后来又接受20万元,办案机关自然会追问:这笔钱是不是张三先开口要的,李四和王五是不是在压力之下交付的。
王五的说法,能不能证明是张三要钱
张三与李四关于20万元由谁先提出,说法并不一致。现场没有录音、录像和完整聊天记录。如果王五陈述“李四告诉我,是张三要20万元”,这至少可以证明李四曾向王五作过这样的转述,却不能直接证明张三本人对王五说过什么、做过什么。
本案因此存在几种可能:可能是张三直接提出20万元;也可能是李四先提出用20万元解决矛盾;还不能排除李四为了处理其与王五之间的关系,以张三的态度为由向王五筹集这笔钱。后一种只是辩护中提出的待核查解释,并不是已经查明的事实。
我没有回避一个不利的常识判断:20万元不是小数目,如果完全由李四主动提出,为什么一开口就是20万元,中间有没有讨价还价或者施压过程?这个问题必须解释。但常识只能帮助审查证据,不能代替证据。最终仍要看三人的陈述是否稳定、通话和聊天内容、资金来源及流向,以及各项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证据链是否充分,确实存在判断空间,但这种判断不能凭感觉。尤其是王五没有直接参与张三与李四的现场谈话时,其转述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必须结合其他客观证据审查。
几天后又恢复共同生活,是一个不能忽略的事实
20万元交付后仅过了几天,李四又与张三和好,双方继续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来关系再次破裂,李四才提出刑事控告。
和好、共同生活不能直接证明张三无罪,但它与“李四因恐惧付款,只为立即摆脱张三”的说法是否完全相符,需要办案机关作出解释。这个后续事实也使另一种可能不能被轻易排除:20万元也许是李四在三人关系中主动提出的处理方案,并非张三以威胁手段向王五索要。
证据有争议,但风险不能交给运气
会见后,我认为本案证据链存在明显争议:缺少能够还原现场的客观材料,双方陈述相互矛盾,王五的相关说法又可能带有转述性质。张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实施具体威胁、李四或者王五是否因恐惧而违背意愿交付财物,都需要进一步证明。
但刑事案件不能只分析“最后能不能判”。张三持续追问到第二天上午、接受20万元并长期没有退还,这些都是现实的不利因素。如果把全部希望押在“证据链也许不够”上,被批准逮捕并非没有可能。
我当时把后果向张三说得很直接:如果按20万元敲诈勒索既遂追诉,法定刑已经进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一旦被批准逮捕,案件继续往下走,后面再想翻转会更困难。具体刑期没人能够预先断定,但五年左右的实刑风险确实摆在面前,张三赌不起。
退还20万元,是在证据辩护之外化解现实风险
张三认为自己没有敲诈,不愿意退钱,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这20万元能否继续占有,本身缺少明确、稳固的法律依据。即使案件最终被认定构成犯罪,相关款项仍可能被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与其一边承担被逮捕和判刑的风险,一边把钱款问题拖着,不如尽早把能够化解的风险先化解掉。
这不是用退款代替证据辩护,更不是退款就等于认罪。我一方面继续围绕20万元由谁提出、王五证言的证明力、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威胁要挟行为提出辩护意见;另一方面帮助张三和家属把不退、退还以及何时退还的利害关系讲清楚。家属最后筹集20万元,在办案机关协调下解决了款项争议。
当事人身在看守所里,往往只盯着“我没有犯罪”这一句话,很难同时判断逮捕、退赔和后续审判的实际风险。律师的作用,就是在坚持证据辩护的同时,把每一种选择的后果说明白,帮助当事人作出对自己更有利的决定。
不批准逮捕,公安和检察两边的工作都要做
不批准逮捕决定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但辩护工作不能只向检察机关递交一份材料。侦查机关掌握案件证据,也负责后续侦查和强制措施执行。在退还款项前,我就案件证据争议、退还方案以及不再继续羁押的意见,分别与侦查人员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
办案机关了解款项退还安排后,结合案件证据、矛盾化解情况和社会危险性综合审查。最终,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张三取保候审。需要说清的是,这不是“退20万元换一个不捕结果”,而是证据辩护、风险处理和依法沟通共同发挥了作用。
取保以后,案件还没有结束
不批准逮捕并不等于案件自动撤销。张三取保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我仍然围绕三人陈述的矛盾、客观证据不足、款项形成背景以及主观目的等问题与办案机关沟通。经过后续审查,公安机关最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办案体会
本案不是一个从开始就毫无风险的案件。张三有对自己不利的言行,20万元的形成过程也存在解释空间。正因为案件有争议,当事人更容易只看到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或者一味认为“我没犯罪,钱就不该退”。
从结果回看,及时退还争议款项,同时坚持对证据链提出辩护,是符合本案当时情况的处理方案。但这不意味着其他案件只要退钱就能不捕、撤案。真正起作用的,是律师尽早介入后,把不利证据、可能刑期和不同选择的后果全部摆到当事人面前,再围绕证据和风险分别开展工作。
有争议的案件,越早找刑事律师介入,越有机会在审查逮捕前把证据问题说清楚,把能够化解的现实风险处理好。等到已经逮捕、案件继续往前推进,再想补救,难度往往会大得多。
金华、衢州、丽水地区敲诈勒索案件咨询
敲诈勒索案件进入刑事拘留、审查逮捕阶段后,往往需要同时判断证据链、涉案金额、退赔方案和羁押风险。家属遇到类似情况,应尽早整理拘留通知书、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以及能够说明双方关系和款项背景的材料,再由刑事律师结合会见情况作具体判断。
在金华、义乌、衢州、丽水等地遇到类似案件,家属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尽快找律师。比地域名称更重要的,是律师能否尽早会见,并结合双方关系、款项形成、聊天记录和后续往来,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具体的威胁、要挟行为。
朱建忠律师接受金华地区婺城、金东、义乌、东阳、永康、兰溪、武义、浦江、磐安,衢州地区柯城、衢江、常山、开化、龙游、江山,以及丽水地区莲都、青田、缙云、遂昌、松阳等地的刑事案件咨询。涉及敲诈勒索罪辩护、审查逮捕、取保候审或者退赔处理,仍须以会见和在案证据为基础具体判断。
作者: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朱建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