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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喉案为什么仅判14年
最后更新:2017-10-09 13:43 来源: 作者:朱建忠 点击:

     近期本律师代理了永康发生的一起割喉导致他人死亡的案件,本案经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14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大致案情:张三与李四系工友,张三为仓管员,李四为货运员,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引发肢体冲突,后张三利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割破李四喉咙,导致李四动脉大出血死亡。

     本案争议焦点:1、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2、李四是否有主观过错3、本案张三是否有认罪悔过表现4、是否有自首、正当防卫、和解等其他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做出如前所述判决。

 

张三故意伤害一案辩护意见书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朱建忠律师接受张三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依法阅卷会见张三本人,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参阅:

     一、公诉机关指控张三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

     二、张三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证据卷证据显示,案发后张三主动拨打了两次报警电话,并在有机会逃跑的情况下,明确告知同事,他不会逃跑的,并且,事实上其也一直留在当地直到警方到达现场。警方到现场后,张三也未拘捕。到案后,供述基本属实,今天在法庭上,也能如实供述相关事实,辩护人认为,这些情节足以认定其构成自首。

     根据最新的浙江省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的是实施细则: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不但是同事关系,更是邻里关系,被害人在整个矛盾产生、激化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过错。

     证据显示,案发前几分钟,被害人威胁被告人要将被告人弄死,案发现场,又是被害人先动手殴打被告人,虽然我们非常同情死者,但是也不得不承认,被害人在引发、激化矛盾方面,是有一定的过错的。

     根据《实施细则》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20以下。

     四、本案刀片不属于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本案中涉案的刀片是被告人平时割包装带的刀片,因此,不能按照管制刀具伤人处理。

     五、构成防卫过当。

     辩护人注意到同时也希望法庭充分考虑以下几个事实:

     1、:被害人系一名体力劳动者,无论在身高、体重、体力方面远远比被告人强大;

     2、被害人之前威胁被告人要将其弄死;

     3、事发地点是仓库,环境复杂,被告人遇袭后,面对身高体力都优于自己的被害人的袭击不可能跑的掉也来不及跑掉;

     4、案发现场,系被害人突然袭击被告人,被告人是出于被袭击后本能的予以还击,在两者实力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又不能逃跑的情况下,被告人才拿出刀片进行反击,这种反击,是不是有一定的正当性?辩护人认为,至少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否则有失公正性。

     六、被告人主观恶意不强,属于激情犯罪,事后有强烈的惧罪悔罪表现。

     案发后张三是与丁XX等一起到行政大楼叫车救人,虽然当时开口向栾经理汇报的是丁XX,但是根据现场栾经理描述,当时跟在后面的张三其实已经懵了,辩护人认为,这种懵了的表现,以及张三跟随在丁XX后面,向公司领导汇报,其实就是一种积极抢救伤员的心态和行为,这与被告人手机曾经打过两个110报警电话,是能相互印证的,这些都说明张三案发后是惧罪悔罪的。

     七、偶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并且,平时表现单位一直比较认可。虽然入职时间不长,但单位本身还打算给他评当年的优秀员工,辩护人相信,一个平时与人为善的人,才有可能在短时间里被单位领导认可。这一点,与我方提交的证据是能相互印证的

     八、量刑意见: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法外,可以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以上从轻减轻的诸多因素,辩护人建议,最终的宣告刑应当控制在15年以下,请法庭依法采纳。

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朱建忠 

2017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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