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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最近三起通过改变罪名减轻处罚的案例


谈谈最近三起通过改变罪名减轻处罚的案例

                                                            朱建忠--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最近办结三起刑事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通过罪名使用不当的辩护,将一个重罪变更为一个轻罪,从而大幅降低刑事处罚力度。
    
     在使用这个辩护技巧时,本人认为以下几点原则非常重要: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这是律师辩护的核心原则,任何辩护都必须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原则之上,绝对不能弄虚作假。
   
    二、多使用孤证法则
    许多关键证据只有单一口供或者两份口供相互矛盾,就应当视为孤证,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三、多站在检察院或者法院的立场考虑问题,而不是使用对立立场进行辩护。
    随着终身责任制落实,检察官、法官个人责任越来越大,他们也希望律师能从不同视角提供合理辩护,帮助他们减少错案冤案的概率,因此,律师和检察官法官从来不应该是对立的,只要律师实事求是发表辩护意见,相信大部分检察官或者法官都会慎重考虑律师的辩护意见。
 
    四、特别注重检察院阶段的辩护工作。
    辩护成功率最高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因此重视检察院阶段的辩护工作将事半功倍。
 
    以下就是三起案件主要事实和结果:
 
   一、2014年,张三等4人合伙与李四做生意,共同交纳给李四10万定金,后张三等向李四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也未向李四追要10万定金。2015年,张三等四人找到王五等三人,前往李四处将李四绑走,使用拳打脚踢和武力威胁的方式,要求李四拿出10万定金,李四无奈支付10万元后被放回。
    本案公安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量刑在3年以上。本律师担任王五辩护人,认为王五并不清楚张三和李四债务是否合法,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最终法庭判处王五有期徒刑9个月。
 
   二、张三张四张五合伙开办钢管租赁站,李四多次向租赁站租赁钢管,后李四无力归还,就与张三张四张五商量后,将欠款挂在甲公司名下(因甲公司之前有授权书交予张三张四张五,授权李四为甲公司的全权代表).后李四失踪。张三等三名合伙人商量后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后被法院查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定三人因虚假诉讼犯有诈骗罪移送检察院。
    本案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以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两罪量刑相差巨大。
  
   三、张三张四张五张六张七等兄弟5人合谋电信诈骗,张三事先联系了李四,将30多张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与密码交予李四,让李四接到通知后到ATM机取款,取款数额的百分之15作为报酬支付给李四。后张三诈骗得100多万,让李四取款近70万,李四获利10多万。后公安机关抓获了张四张五和李四。
    本案公安机关将张四张五李四均认定为诈骗共犯,处罚力度均在10年以上。本律师担任辩护人提出:张三并未抓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四事先有诈骗合谋,认定李四诈骗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李四属于取款人,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法院依法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李四有期徒刑4年。
 
   以上三则案例,均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供了有效的辩护意见,达到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目的,如果这些辩护意见在法院阶段才提出,相信很难取得预期效果, 由此可见,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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