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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之殇--庭后感


         曾几时起,号子里流行起这样一句话: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话听着耳顺,仔细对照法律琢磨,还真感觉有几分道理,可也就是这样一句话,引发了我对坦白条款的质疑.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样的条款在现实的生活中的作用,在我看来有以下两点:
           一.提高公检法办案效率
           二.让嫌疑人在法庭上闭嘴
         为什么我会认为这样的条款的作用可以让嫌疑人在法庭上闭嘴呢?很简单,怕被带上不坦白的帽子啊.只要嫌疑人在法庭上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表示不同意见,就很有可能被按上不坦白、不老实、没有认罪态度的帽子。特别是检察官非常喜欢在法庭上因此怒斥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差...这种帽子是任何一个阶下囚最最害怕的,号子里一起关押的交流多了,他们就不敢发言了,真的遇到冤枉的,或者自己吞了,或者就只能希望律师能帮他们说出自己不敢说的话,但是没有律师的怎么办呢?
         最近办理的一起敲诈勒索罪就是这样,两个犯罪嫌疑人从内心都不认为自己是犯罪,但是检察院开始就给他们认定为坦白了,他们当庭不认罪就有可能撤销坦白的认定,这就大大增加了诉讼风险,最后在法庭上,他们自己都选择了认罪,尽管我为她们的行为进行了系统辩护,法庭也在庭后也表示可能会对一些事实再度核实,但是这样的辩护安排,也同时让我这个辩护人倍感心痛.
         作为辩护律师,也曾经见过许许多多犯罪嫌疑人,这些人也不全是罪大恶极,很多是偶犯,也很多是不经意触犯法律,他们中的不少人,甚至可以用善良来形容,比起社会中很多奸商和污吏他们中很多甚至可以算是好人,而且是单纯的好人,他们在庭下和我交流问题常常能说出很多对自己有利的辩解,而且说的也是在情在理,但是他们很多人在法庭上都会选择沉默,甚至律师们在开庭前就交代他们:你们只管认罪服软,辩护的话我们会帮你说,我们说比你自己说更有利.我想,这就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的副作用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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